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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


化学先生 / 2019-07-10

      一切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最终都是为了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涉及众多的行业和人员。通常使用者对危险化学品性能的了解远不如生产、储存、经营人员深入,危险化学品使用中的事故常源于“无知”或“知之甚少”。因此加强日常安全管理、严格控制使用程序、制定并演练应急措施、认真进行安全检查等都是十分必要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在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方面的规定是:

    (1)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2)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①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②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③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④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3)设立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当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①可行性研究报告:②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③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④安全评价报告:⑤事故应急救援措施;⑥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申请人凭批准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4)除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外,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干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①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②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③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①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⑤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⑥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⑦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5)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改建、扩建的,必须依照规定经审查批准。

    (6)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向国务院质检部门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开工生产。

    国务院质检部门]应当将颁发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通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部门。

    (7)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禁止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人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

    (8)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其生产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许可,必须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9)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响面、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 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10) 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
行一次安全评价。

    (11)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12)剧毒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对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发现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13)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不得留有事故隐患。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和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备案。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应当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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