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使用登记制度
化学先生 / 2019-07-10
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于2002年10月颁布,2002年11月实行的《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管理,防范化学事故和应急教援技术及信息支持提供了法律依据。
管理办法规定,凡在我国境内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了登记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生产、使用、经营列人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268)中的危险化学品,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的未列人《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都必须进行使用登记。
1.登记机构和职责
国家设立国家化学品登记注册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承办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化学品登记注册办公室(以下简称登记办公室),承办所在地区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登记中心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本辖区登记办公室实施监督管理。
(1) 登记中心的职责
①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②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证的颁发与登记编号的管理工作。
③建立并维护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数据库和动态统计分析信息系统。
④设立国家化学事故应急咨询电话,与各地登记办公室共同建立全国化学事故应急教授信息网络,提供化学事故应急咨询服务。
⑤组织对新化学品进行危险性评估:对未分类的化学品统一进行危险性分类。
⑥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的培训工作。
(2)登记办公室的职责
①组织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②核查登记单位申报登记的内容。
③对生产单位编制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规范性、内容-致性进行审查。
④建立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数据库和动态统计分析信息系统。
⑤提供化学事故应急咨询服务。
2.登记人员和登记制度
(1)登记中心和登记办公室从事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登记人员)应经统- 培训,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考核合格后,发给《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上岗证》(以下简称登记上岗证),持证上岗。
(2)登记中心应有10名以上有登记上岗证的登记人员;登记办公室应有3名以上有登记上岗证的登记人员。
(3)登记中心和登记办公室应当制定严格的工作制度和程序,为登记单位提供良好的服务,保守登记单位的商业秘密。
(4)登记中心每年应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书面报告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情况;登记办公室每年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书面报告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情况。各地登记办公室的报告应同时抄送登记中心。
3.登记的时间、内容和程序
(1)登记时间
登记单位应在《危险化学品名录》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手续。
对危险性不明的化学品,生产单位应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委托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可的专业技术机构对其危险性进行鉴别和评估,持鉴别和评估报告办理登记手续。
对新化学品,生产单位应在新化学品投产前1年内,委托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可的专业技术机构对其危险性进行鉴别和评估,持鉴别和评估报告办理登记手续。
新建的生产单位应在投产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手续。已登记的单位在生产规模或产品品种及其理化特性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在3个月内对发生重大变化的内容办理重新登记手续。
(2)生产单位应登记的内容
①生产单位的基本情况。
②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能力、年需要量、最大储量。
③危险化学品的产品标准。
④新化学品和危险性不明化学品的危险性鉴别和评估报告。⑤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⑥应急咨询服务电话。
(3)储存单位、使用单位应登记的内容
①储存单位、使用单位的基本情况。
②储存或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及数量。
③储存或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4)办理登记的程序全
①登记单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办公室领取《危险化学品登记表》,并按要求如实填写。
②登记单位用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向登记办公室提供登记材料。
③登记办公室对登记单位提交的危险化学品登记材料,在以后的20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要求的危险化学品和登记单位进行登记,将相关数据录人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管理数据库,向登记中心报送登记材料。
④登记中心在接到登记办公室报送的登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必要的审查并将相关数据录人国家危险化学品管理数据库后,通过登记办公室向登记单位发放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和登记编号。
⑤登记办公室在接到登记证和登记编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和登记编号送达登记单位或通知登记单位领取。